台州市太极拳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台州市太极拳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
第二条 本会是由台州市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积极开展太极拳的教学辅导活动,提高太极拳爱好者自身素质和拳技水平,做好本市太极拳爱好者的联谊组织工作,加强太极拳爱好者之间的学术交流、探讨、研究,开展太极拳项目的竞赛与交流,提高太极拳健身活动的质量,规范有序地推动我市太极拳健身群体活动的蓬勃开展,服务人类健康,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聚焦规范提升,加强风险防范,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。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浙江省台州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1、宣传、普及、推广太极拳。
2、举办各种健身活动。
3、开展太极拳教学培训、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。
4、举办各类太极拳项目的表演及竞赛活动。
5、建立和发展太极拳活动基地。
6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组成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热心太极拳活动及其它公益性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5、有要求本会举办有关培训班、研讨会及专题讲座的建议权;
6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1、执行本会的决议,遵守本会的规定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缴
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作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讨论、研究和制定全市太极拳事业的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5、决定终止事宜;
6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
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
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
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【至少2个月】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三人,其中监事长一名,监事二名。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,任期每届五年,任期届满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1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。
2、检查协会财务;
3、对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协会理事执行协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协会章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4、当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协会理事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、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日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能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牵头处理本会重要事务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理事决定。
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政府拨款;
3、社会各界捐赠或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
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兼职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、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。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终止决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
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;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。